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江苏省互联网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和有志于推动江苏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京新城科技园创新综合体A地块5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年会等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参与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定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或申报推荐等工作。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九)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十)承担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总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0%。
第十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加入本会,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江苏省内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科研、教育机构,或在本省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是江苏省内在新媒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且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的人员。
第十一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热心于本会相关事务,致力于本会的发展;
(三)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积极为本会做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理事本人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不低于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由常务理事本人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不低于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遇特殊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代必须由会长担任,(会长轮值制除外)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